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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空运货物不正常运输的赔偿处理

  

由于承运人的原因造成货物丢失、短缺、变质、污染、损坏,应按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货物没有办理声明价值的,承运人按照实际损失的价值进行赔偿,但赔偿最高限额为毛重每公斤美金20元。
  (二)已向承运人办理货物声明价值的货物,按声明的价值赔偿;如承运人证明托运人的声明价值高于民用航空规定货物的实际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赔偿。
  超过货物运输合同约定期限运达的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托运人或收货人发现货物有丢失、短缺、变质、污染、损坏或延误到达情况,收货人应当场向承运人提出,承运人应当按规定填写运输事故记录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如有索赔要求,收货人或托运人应当于签发事故记录的次日起,按法定时限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索赔要求。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时应当填写货物索赔单,并随附货运单、运输事故记录和能证明货物内容、价格的凭证或其它有效证明。
  超过法定索赔期限收货人或托运人未提出赔偿要求,则视为自动放弃索赔权利。
  索赔要求一般在到达站处理。承运人对托运人或收货人提出的赔偿要求,应当在两个月内处理答复。
不属于受理索赔的承运人接到索赔要求时,应当及时将索赔要求转交有关的承运人,并通知索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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